摘要:
呼唤安乐死合法化
冯学荣
在一个号称法治的国家里,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人天赋自由,任何人都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毫无疑问,真正的问题是如何操作。
一直以来,人们有认识误区,认为一定要医生或者护士来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这样会有法律责任。因为按照现行中国刑法,医生和护士倘若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哪怕是应病人要求,医生和护士的行为仍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这样的担心是对的,但是争论的焦点错了。其实,安乐死从根本上完全就不需要医生和护士来实施。因为,医治无望的重症病人凭病历材料就可以向医院申请购买安乐死片剂,当然,在购买时要签名备案。病人可以在疼痛难忍的时候自行服用,平静归西。荷兰就是这样做的。
依据现在的技术,只要卫生部一批,自然就会有药厂生产出高效的安乐死片剂。当然,我不赞成这种安乐死片剂在社会上自由流通,我认为它们只应该在医院里向医治无望的重症病人出售。
医院向病人出售此种安乐死片剂是不应该有法律风险的,就好比市场上有人卖给我一把刀,我用它来自杀,售刀人是完全没有法律责任的。这个道理其实非常显浅。既然符合法理,那么就应该在安乐死法里面排除掉医院的责任。
医院可能承受的医患纠纷风险问题也不大,因为重症病人在向医院申请购买安乐死片剂的时候已经签了名,这一点,再与法医鉴定结论相印证,就可以免掉医院的法律责任风险。
也许你还会担心安乐死片剂在被申购之后可以成为他人谋杀该重症病人的工具,但按照常理推断,这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因为凡是申购了安乐死片剂的重症病人本来就是医治无望的一个等死的人,死是迟早的事,何必谋杀这样一个人?
还有人提问:安乐死是应该由病人自己决定呢还是应该由其家人决定?这个问题根本就不应该值得讨论---当然是只应该由病人自己决定,任何其他人都无权主宰他人的生命。
植物人,由于他没有知觉,不能自己决定安乐死,那么其亲属是否有权决定其安乐死?答案是否定的。我提倡的安乐死立法应该将植物人排除在外,因为所谓安乐死合法化,其价值精义之处在于解决濒临死亡的公民的肉体痛苦,而植物人没有知觉、并不痛苦,因此不在安乐死法律调整之列。
中国无时无刻都有成千上万医治无望的重症病人在病床上忍受凌迟般的折磨。他们求安乐死而不得。希望参政议政之士尽快提案,解决中国人死前的肉体痛苦,这与政治“与人为本”的精神是十分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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