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只干预“人杀人”,不干预“天杀人”
冯学荣
荷兰历史学者冯客的《山东叛乱》是一本蛮有意思的书,它详细记述了18世纪在山东爆发的由王伦领导的白莲教暴乱。其有意思之处在于事后清廷对俘获残余教徒的审讯。教徒供述:山东风调雨顺,并无歉收、饥荒;地方官员亦无压迫人民之事,此次起事全因教徒迷信教主王伦之蛊惑……这本书彻底推翻了我朝知识分子观念中“农民起义不外乎饥荒不赈、官逼民反”的错误论点。
宗叫信仰确实有时候会间接引起社会局部的混乱,如后来的太平天国暴乱、义和团暴乱、乃至现代美国的“天堂之门”事件、日本麻原彰晃的“奥姆真理教”暴乱等,似乎都与宗叫信仰自由有一定的联系。
然而西方社会并没有“痛定思痛”、进而禁止宗叫信仰自由,各国宗叫团体仍一片繁荣昌盛,盖因物质生活实在无法兑现人们对心灵幸福的终极追求。2008年,我在新西兰街头亲眼看到当地宗叫团体游行作乐,平民好奇围观,时而笑语,时而鼓掌,不亦乐乎。
那么既然宗叫信仰自由对人类社会似乎多少有点危害,那么为什么各国不立法加以禁止呢?其原因除了宗叫信仰对社会道德有很好的教化作用之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世界上绝大多数宗叫团体,大都是善男信女之众,只有极少数走火入魔、幻视幻听、精神介乎常人与疯子之间(如洪秀全、麻原彰晃等)者,才会聚众作乱,而这种宗叫人士的暴乱,与平日民间精神病患者的暴乱行为并无本质的区别,总而言之,历史上极少数宗叫团体的暴乱,其本质是“人”的问题,而不是“宗叫信仰自由”的问题,所以不能把账算到“宗叫信仰自由”头上。这就是为什么疯子杀人不算犯罪、邪叫团体暴乱不可怪罪于“宗叫信仰自由”的法理逻辑。
正常人杀人算谋杀,要治罪;而精神病人杀人则是“意外”,不构成犯罪,这是个法律常识,因为,人杀人是可以控制的,而精神病杀人则属于“天杀人”,是社会所不可控制的。法律只干预人杀人,而不干预天杀人;法律只干预人类社会可以控制的事物,而不干预人类社会不可以控制的事物。
我提出过禁枪的思想,不少网友提出这样的反问:交通事故也死不少人,为什么不禁车?触电也死了不少人,为什么不禁电?飞机失事也死了不少人,为什么不禁飞机?……按照网友的逻辑往下推,则也可以这样发问:地球的火山、地震、台风也杀了不少人,为什么不禁地球(移民太空)?
其实,“枪”和“车”、“电”、“飞机”等物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枪的扳机是靠人的意志拉动的;而车祸、触电、空难,则不是人故意所为的。换言之,用枪杀人属于“人杀人”,而车、电、飞机杀人则属于“天杀人”。“人杀人”是非法的、是我们可以控制的;“天杀人”是合法的、是我们所不能控制的,我们的法律只能干预人杀人,而不可以干预“天杀人”,因而,我们禁枪,但不禁车、电、飞机,两者于逻辑上,并无矛盾
人类为现代文明确实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仅广州一市,在2008年里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就超过1200,加上殉职的电工、建筑工人、海员等,数目是可观的,可是法律并不因此而禁止供电、建设、海运,其原因在于这些灾难并非任何人故意造成,属于不可谋划、不可预料、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是“天”的责任,而不是“人”的责任,故法律不应干预,在技术上也不可能干预的了。这些人命的损失,是现代人类社会文明所不得不承担的无奈的代价,而这种代价,无法事前核算,无法主动履行,其结算者和执行者,都是老天。但枪支所造成的人命损失,则是属于人类可以谋划、可以预料、可以控制的,这种代价,是我们人类社会所应该共同努力去避免的。
法律只干预“人杀人”,而干预“天杀人”,那则是科学家的事。请大家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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