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经济犯罪判死刑是不对的?

作者:冯学荣2009-03-2619:07:39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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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经济犯罪判死刑是不对的?

冯学荣

法学里有“价值位阶”一说,即人民所有的天赋人权之间并不是平等的,而是分有主次的,已经取得的普遍共识是:人的生命价值绝对大于物质财富价值。当物质财富价值与人命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人命的价值是要绝对优先的。

物质财富是可以估价的,并且是可以再造的;而人的生命是不可估价的,同一条人命也是不可再造的。

刑法学里把诸如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这种以谋财为目的的犯罪统称为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无非两种:一种是人民的财产安全;二则是国家的财产安全。

无论是公民私有财产,还是国有财产,其本质都是财产,是可估价、可再造之物,依照法律的位阶理论,我们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在必要的时候,是可以牺牲物质财富的;但却不可反过来为了保护物质财产的安全而牺牲人命,因为,人命的价值是绝对大于物质财富的价值的。无论一个人侵害了多么贵重的个人或公共财产,都不可以以这个理由来剥夺他的生命----经济罪犯也是人,也是一条人命,而人命的价值,总是要大于物质财富的。

所以,对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不合法律逻辑的,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这也是为什么经济犯罪在绝大多数国家都不用死刑来约束、而代之以无限徒刑(终生监禁)来约束的理论基础。

对经济罪犯喊杀喊剐,也是野蛮的,是矫枉过正的,我们这样做,并不比那些经济罪犯要文明多少。

英国学者威廉配第讲过:终生监禁是使一个罪犯通过终生狱内劳动来弥补社会损失的一个明智的选择。

如此一来,终生监禁的痛苦其实并不比注射死刑要小,其威慑力,并不见得会小。

我呼吁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代之以无限徒刑(终生监禁),强迫其终生劳动,终其一生创造财富来回报社会,这不但是文明的、人道的,更是经济的、明智的。

本文作者:冯学荣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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