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什么说扫黄是没有法理依据的
冯学荣
自从我发表了对禁娼的质疑,就遭受了许多的非议,很多是肤浅的谩骂、逻辑混乱的讽刺,当然也有深度的探讨。为更详尽地阐述我的这个思想,特撰此文。
它不光彩不意味着你有权镇压它
首先我承认:性交易的确是不光彩的,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我曾与德国朋友探讨过这个问题,哪怕在德国,性交易仍然是不光彩的行为,一个男子如果被亲友发现有性交易的陋习,是会被人看不起的,但,德国社会那种歧视性交易的价值观念基础与我大中华不同:德国人认为性交易的可耻之处不在于淫欲(Lust)本身,而在于一个男人,缺乏魅力到了要用钱来买性的地步,是一个失败的人,仅此而已。
无论如何,我承认,性交易是不光彩的-----然而,不光彩归不光彩,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有权去镇压它!
女性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的身体
莫说法律人、政治家,就算是智力正常的老百姓,都应该很容易理解和认同的这样的天赋人权:人有权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身体,不管是为了钱、为了物、为了淫欲、为了爱情,抑或是为了任何其他东西(当然,故意传播性病除外),那都是个人自由,这是无可非议的。我相信,以读者阁下的智商,这一点无用多加争论。
性交易没有受害者
性交易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双方于人身、财产并无损害,更没有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因此,这种行为是没有受害者的,在法理上,这是没有“受侵犯客体”的行为,在法理上,当然属于合法行为。
道德的事,宜导以教育舆论,不宜以法律调整
社会中的确有一些不道德的人:为富不捐的、乱伦的、说谎成性的、忘恩负义的、出口成“脏”的、水性杨花的……但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没有立法对这些社会道德问题进行调整,而代之以教育、舆论等办法调整,这是普世公认的。而中国惟独对性交易一事耿耿于怀、以国家暴力机器对付手无寸铁的自由男女,妄想以此来建立一个道德高尚的中华民族的形象,而时至今日,大家平心而论:世界上有多少人因为我们中国人禁娼而额外尊敬我们?以法律来管道德,到底有没有效?既然性交易要禁,那么为什么乱伦反而不禁?……我们的立法者在这点上的逻辑显然是混乱无比的。
立法者,如果你是个正直的人,请给我一个答案!
艾滋病等性病与性交易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法律是非常讲究因果关系的,我们的上层建筑中,有一群人是以遏制性病的传播(如艾滋病)为理由来坚持禁娼法令的,但现代医学、各国的社会实践都已经证实:性病的传播,是可以有效地预防的,预防的方式、方法、工具,是多种多样的,性交易双方都是理性人,我们推定理性人是会保护自己的,因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因此这样的因果关系根本就不存在。既然因果关系不存在,那么“保护人民生命健康”这个命题就被证伪了。
女性卖淫与社会公平无关
如果政府为失业妇女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那么,从法理上来讲,女性卖淫就是咎由自取,与社会公平无关,政府并不必为这个群体的存在而感到负罪。社会上还有更累更脏的工作:收垃圾的、掏粪的、抬尸体的……如果说妓女的存在显示着社会的不公,那么收垃圾的、掏粪的、抬尸体的……他们的存在就能显示社会很公平了?
禁娼是不人道的
在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中,找不到配偶、性伴的人都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这部分“性生活无着落”的人士,应该容许他们以购买的形式解决生理问题,政府禁娼,把这一道门堵死了,这显然是不人道的。
“自由”的价值远比“社会风气”价值优先
也有某些立法者是以“不能败坏风气”为理由来支持禁娼法令的。不错,“自由”和“风气”确实是个两难的选择,看你怎么选。如果你以人为本,你就知道应该怎么选。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国家都把“自由”的价值放在了“风气”之前,而我们大中华却刚好相反。其实,任何法律人都应该明白:自由的价值,当然是应该凌驾于所谓社会风气之上的,我们不能为了改善社会风气而立法强迫人民当“圣人”,那样恰恰是与自由的精神相悖的。而连人的自由都得不到尊重,这样的社会连正义都谈不上,遑论风气?!
可笑而讽刺的是:禁娼的中国人,并没有因此而变得不淫荡,更没有因为禁娼而集体成为什么好人,恰恰相反,今日中国,坏人当道,世风不堪。
卖淫嫖娼的定义已经非常模糊
在当今的中国,广泛地存在着以钱为媒介而达成的短期性关系,如包二奶、包小蜜、权色交易、甚至某些人的财色婚姻,这些行为本质上与卖淫并无区别,但目前的禁娼法却不打击它们。同为卖淫行为,打一部分,不打一部分,这是不公正的。
卖淫嫖娼的定义已经变得非常模糊了,禁娼法令,已经变得不合时宜、不再具有公平操作性,应该废除,要与时俱进。
性交易合法化不足以挑战一夫一妻制
几千年的世界各国历史已经充分证明:性交易合法化不足以挑战一夫一妻制。应该推定:只有单身的、性不满足的人才会涉足色情场所。色情场所对感情牢固的婚姻缔约方是没有吸引力的。
婚姻是一种契约,这种契约是有“性满足”这个基础前提的,一对男女,任何一方得不到性满足,就意味着这个婚姻已经失去基础。这样的婚姻,与其勉强维持,不如离掉。
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我再隆重指出:不管是否禁娼,任何社会的发展,都将导致离婚率的不断提高,这是人类心智不断成熟的必然。
中国的禁娼令已沦为权力寻租的工具
中国的禁娼令,本意在禁娼,却不料沦为地方权力寻租的工具,全国各地,官商勾结、共营地下娼业,这已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众所周知的了。中国的禁娼令,已经沦为某些官府中人剥削、压榨妓女的可耻工具!
你说这样的法,还不该废么?
不必担心性交易成为社会的主流
世界各国的实践已经表明:废止禁娼令,一对一的稳定的性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出卖色相的女性永远只居社会人口的极少数,其原因在于:性交易仍然是不光彩的一件事,不到迫不得已,男女都不会贸然去做。所以那种“一旦放开,就妓女成云、遮天蔽日”的担心是不科学的、是多余的。
不需要立法确认娼业的地位
我只呼吁废止禁娼法,而不必立法确认娼业的地位,不禁即可,无须平反,更无须正名。因为人处置自己身体的行为与吃饭、睡觉、就厕的权利都是天然的,你不禁它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立个法来给它定个位置-----宪法也没有表明我们有吃饭、睡觉、就厕的权利嘛!废止禁娼法,其正当性并不在于它有道德优越性,也不在于社会有多么需要妓女,而更多的是:禁娼有悖于法的精神、自由的精义!
结语:一直以来,我冒天下之大不韪、坚持不懈地呼吁废止扫黄法令,乃出自路见不平、拔笔相助。想必立法、参政机构里也不乏贤明人士,知此当废,但恐多碍于面子、不敢提及,怕被骂作“淫贼”,呜呼我堂堂大中华知识分子,其勇怯至于此,可憎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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